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18號

原告 張魏秀蘭

張宏銘

張畯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 律師

被告 王釋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一三年二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過失致死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9號刑事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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