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18號
原告 張魏秀蘭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 律師
被告 王釋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一一三年二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過失致死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9號刑事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