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金簡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簡字第155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珮瀅

選任辯護人柯宏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546號),本院嗣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然嗣認有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經檢察官依通常訴訟程序起訴(本院原案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31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嗣因認有不宜行簡易判決處刑之情形,爰再改以通常訴訟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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