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請人張富翔

上列聲請人張富翔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張富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敘明取得本件支票之原因。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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