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請人張富翔
上列聲請人張富翔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張富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敘明取得本件支票之原因。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請人張富翔
上列聲請人張富翔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張富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具狀敘明取得本件支票之原因。
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