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67號
原告 楊宥燊
被告 張瀚仁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宋庭華
法官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明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67號
原告 楊宥燊
被告 張瀚仁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2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宋庭華
法官陳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1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