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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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25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顏天賜
雋林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文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清吉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吳胥榮 訴訟代理人 林上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車禍肇事原因及被上訴人受領薪資金額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7月22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李昭彥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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