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淑卿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含期間、利率、金額)若干元,並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