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52號上訴人即被告雋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信 上訴人即被告 顏天賜 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胥榮 上列當事人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1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並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則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1,113,0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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