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美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本件請求之工程修繕費為何即其數額及計算方式為何?另所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之依據為何?請具體表明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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