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3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五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建中 右上訴人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周煙平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