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39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三九號
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七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0八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甲○○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與證人游慶忠僅見過一次面,彼此間應無任何嫌隙,證人游慶忠何以會指認被告?因認被告涉有竊盜犯行云云。
三、查原審已詳細說明證人游慶忠證詞不可採之理由。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竊盜犯行,豈可因證人游慶忠片面且有瑕疵之證詞,遽入被告於罪。
是本檢察官仍執陳詞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啟彬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