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七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洪維煌
詹益煥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一二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胡方新法官林明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進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