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勞簡字第46號
原 告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法定代理人 陳榮明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 律師
複代理人 張凱萍 律師
莊喬勝 律師
被 告 湯月琴
兼
訴訟代理人 鐘祥文
被 告 鐘祥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下午4時5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