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54號
原   告  蘇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
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惟查,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係
  請求被告返還ANQ-2562之車輛,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
  爭車輛價額定之,因此,原告應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
  系爭車輛之市價),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倘逾原告前所繳之新臺幣
  1,000元之裁判費,原告應補繳不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二、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車籍資料等。
三、被告 張養 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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