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481號
原 告 駿騵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箐熒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客通運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萬3,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