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小字第377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3778號
原   告  蔡宏杰
被   告  劉秉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肆仟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54,000元,約定被告應自108年5月6日起,按月償還5,0
00元,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還
款,屢經原告迭次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及存證信函為證,
核認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
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依本院證據調查之
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4,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