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補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385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金龍 等人間代位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以書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
不補,即裁定駁回起訴。
理由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
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
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47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代
理及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依民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而依民
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原告起訴狀列謝A、謝B為被告,經本院於108年9月20日裁
定命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及依被告人數
提出繕本」,惟原告僅於108年10月3日以陳報狀陳告被告之
姓名、地址,並未提再提出記載完整之起訴狀及繕本,且被告
謝凱 原為未成年人,原告亦未於書狀記載其全體法定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葉春涼
附表:
一、提出被告謝凱原全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二、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法定代理人之起訴狀,並依
被告(含法定代理人)人數提出訴狀繕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