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369號
原 告 張忠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勝瑩 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之訴事件,未據原告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
33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