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小字第869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郁睿清
被 告 鄭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於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
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被告鄭文宏已於民國107年8月15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按,被告既於本件原告起訴(10
8年8月15日繫屬於本院)前已死亡,自無當事人能力,而不
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無從補
正。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