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4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張申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597元,及其中新臺幣95,696元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99,59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減縮為99,597元,故訴訟費用中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減縮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合    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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