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1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簡字第117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損壞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前擋風玻璃壹片,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如下。甲○○於民國95年8月12日中午飲用2瓶蔘鹿酒後,於當日下午3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段○○○巷○弄口,大聲喧嘩要求居住於新竹市○○路○段○○○巷○弄○號之 黃勇三 開門,揚言如不開門將砸毀車子,黃勇三因與甲○○互不相識而未予理會,詎甲○○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撿拾路邊石頭先砸毀停放於上開巷弄1號旁黃勇三之子 黃偉峰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前擋風玻璃,再持石頭砸破停放該處 謝彩煌 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後擋風玻璃(毀損部分未據謝彩煌提出告訴),黃勇三見狀報警,嗣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警員 陳億建 前往處理,甲○○不服陳億建之勸阻及逮捕,基於妨害公務及傷害之犯意,與陳億建發生拉扯,於同日下午15時40分許遭上手銬拉上警車後座時,竟出拳毆打陳億建左臉頰3、4下,而於警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以強暴,致陳億建受有頭部外傷之傷害。嗣於當日晚上18時50分許,在西門派出所內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7毫克。
二、證據:(一)被告甲○○警詢中之自白。(二)證人即告訴人陳億建警詢偵查中之證詞。(三)證人即告訴人黃勇三警詢偵查中之證詞。(四)證人謝彩煌偵訊時之證詞。(五)酒精測定紀錄表及酒精濃度檢測單。(六)國泰綜合醫院新竹分院出具 陳建億 之甲種診斷證明書。(七)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八)刑案現場照片。(九)車牌號碼00-0000號、MH-1997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九)被告偵訊時雖辯以案發時因飲酒而意識不清云云。惟查,被告警詢時對於所犯毀損、傷害、妨害公務等行為坦承不諱,供述甚明,所辯案發時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云云,已難採信。且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刑法第19條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理由乃「關於責任能力之判斷,依通說之規範責任論,應就行為人所實施具備構成要件該當且屬違法之行為,判斷行為人辯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以及依其辯識而行為之能力,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力,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而行為人仍能實施具備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及違法性之行為,依規範責任論,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爰參酌暫行新刑律第12條第2項酗酒不適用不為罪之規定及瑞士現行刑法第12條、奧地利現行刑法第35條之立法例,於第3項予以明定」;被告飲酒屬自行招致之原因自由行為,其既於事前自行決意飲酒,自不得於事後圖藉飲酒一端而卸免罪責。(十)被告以1行為觸犯傷害、妨害公務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另其所犯傷害、毀損2罪名,應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354條、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馮玉玲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