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自字第84號
自訴人戊○○被告甲○○
丁○○丙○○乙○○庚○○己○○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引用自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而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零七條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甲○○、丁○○、丙○○、乙○○、庚○○、己○○等人之現住所地,均為嘉義縣番路鄉公興村下寮七號,此經自訴人陳報明確。另依據自訴人自訴狀內容所載,本件自訴之犯罪事實乃被告等人連續侵入自訴人家中竊盜,故犯罪地應為嘉義市○區○○里○○路二九一之三號自訴人處所。準此,被告犯罪地、住居所地,既均不在本院管轄之範圍,本院對被告甲○○、丁○○、丙○○、乙○○、庚○○、己○○等人涉犯之竊盜等案件自無管轄權,爰不經言詞辯論,應逕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又自訴人既未一併聲明請求移送本件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毋庸為移送管轄法院之諭知,而應由自訴人另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自訴,併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陳映佐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秀美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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