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小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170號
原 告 許金汝
上原告與被告 顏超群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伍萬
零肆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部分後,尚欠新台幣伍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