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15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凃廷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蔡欽堂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
區營業處間請求移除電線桿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
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74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