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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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7號原告 薛榮峰 原告與被告 蘇培芳 間請求給付退休金或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1,200元、預告費12,000元、謀職假3,192元、增加生活上之費用之差額25,000元、慰撫金20,000元及保險費支出不法利益理賠5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1,
3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惟其中請求資遣費31,200元、預告費12,000元及謀職假3,192元(總計46,392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3元(計算式:1,550元-667元=8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