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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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定綻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邱南英 律師
郭俐瑩 律師被告 陳昱潔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 鍾韻聿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辯論終結後補充原起訴書之附表內容,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9年7月16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周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