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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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設備資產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80號原告 黃懷瑩德民動物醫院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黃燦堂 律師被告 盧怡伶 即利智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董志鴻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設備資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7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就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於109年5月4日提出之答辯㈤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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