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簡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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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簡字第5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基簡字第52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家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家瑋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陸拾元之財產上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楊家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為下列行為:㈠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28日21時8分前未久
之某時,以手機通訊軟體FBMessenger撥打電話予甫認識之網友 林芸朱 ,佯稱欲向林芸朱借用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及認證碼以作為小額付費使用,日後會代為繳納費用云云,致林芸朱陷於錯誤,而告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及所收取之認證碼,楊家瑋即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透過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行動電話小額付費機制,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金額,接續在iTunesStore商店及So-net商店消費,惟嗣後並未代林芸朱繳納費用,因此取得免予支付價金共新臺幣(下同)26160元(計算式:18150+8010=26160)之財產上利益。
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7年5月30日23時許(聲請書誤為
107年5月31日13時許),以手機通訊軟體FBMessenger撥打電話予林芸朱,佯稱欲販售平板電腦予林芸朱云云,致林芸朱陷於錯誤,而於翌(31)日14時2分,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1000元至楊家瑋所指定之基隆安樂路郵局局號000000
0、帳號0000000號帳戶(戶名為楊家瑋之幼子),嗣林芸朱遲未收到平板電腦,始悉受騙。
案經林芸朱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認定:㈠被告楊家瑋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芸朱於警詢之證述。
㈢證人即被告妻子 黃美瑜 於警詢之證述。
㈣遠傳電信107年6月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手機翻拍照片、
上開帳戶之客戶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查卷第35至41、43、49、83頁)。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時間,利用告訴人之行動電話門
號小額付費機制,多次為小額消費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核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㈢被告上開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基
簡字第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106年度基簡字第10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2案所處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09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而本案依被告犯罪情節,俱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卻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致其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參諸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均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參照)。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卻不思以正當途徑賺
取所需,反以上開方式詐取利益或財物,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詐得之利益或財物價值,及其自述教育程度國中肄業、家境小康(偵查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以資儆懲。
㈥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詐得合計26160元之財產上利益,於
犯罪事實一、㈡詐得之1000元,各為其本案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分別在其各該次犯行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曾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陳柏宏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部分┌──┬──────┬──────────┬────┐│編號│消費時間│消費項目│金額(新│││││臺幣)│├──┼──────┼──────────┼────┤│1│107年5月28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240元│││21:08:29│││├──┼──────┼──────────┼────┤│2│107年6月1日│So-net小額付費│1000元│││22:22:25│││├──┼──────┼──────────┼────┤│3│107年6月1日│So-net小額付費│1000元│││22:26:29│││├──┼──────┼──────────┼────┤│4│107年6月1日│So-net小額付費│1000元│││22:31:28│││├──┼──────┼──────────┼────┤│5│107年6月1日│So-net小額付費│1000元│││23:31:08│││├──┼──────┼──────────┼────┤│6│107年6月1日│So-net小額付費│1000元│││23:36:02│││├──┼──────┼──────────┼────┤│7│107年6月1日│So-net小額付費│1000元│││23:40:21│││├──┼──────┼──────────┼────┤│8│107年6月2日│So-net小額付費│1000元│││09:13:02│││├──┼──────┼──────────┼────┤│9│107年6月2日│So-net小額付費│1000元│││09:17:31│││├──┼──────┼──────────┼────┤│10│107年6月2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150元│││10:17:59│││├──┼──────┼──────────┼────┤│11│107年6月2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60元│││10:20:51│││├──┼──────┼──────────┼────┤│12│107年6月2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0:21:10│││├──┼──────┼──────────┼────┤│13│107年6月2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0:21:31│││├──┼──────┼──────────┼────┤│14│107年6月2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0:21:48│││├──┼──────┼──────────┼────┤│15│107年6月2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0:22:12│││├──┼──────┼──────────┼────┤│16│107年6月2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0:22:35│││├──┼──────┼──────────┼────┤│17│107年6月2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0:23:37│││├──┼──────┼──────────┼────┤│18│107年6月2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0:24:30│││├──┼──────┼──────────┼────┤│19│107年6月2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0:24:55│││├──┼──────┼──────────┼────┤│20│107年6月3日│So-net小額付費│1000元│││14:57:30│││├──┼──────┼──────────┼────┤│21│107年6月3日│So-net小額付費│1000元│││15:02:18│││├──┼──────┼──────────┼────┤│22│107年6月3日│So-net小額付費│1000元│││15:06:12│││├──┼──────┼──────────┼────┤│23│107年6月3日│So-net小額付費│1000元│││15:09:03│││├──┼──────┼──────────┼────┤│24│107年6月3日│So-net小額付費│1000元│││15:13:45│││├──┼──────┼──────────┼────┤│25│107年6月3日│So-net小額付費│1000元│││15:21:47│││├──┼──────┼──────────┼────┤│26│107年6月3日│So-net小額付費│1000元│││15:26:01│││├──┴──────┴──────────┴────┤│總計:18150元│└─────────────────────────┘附表二: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部分│┌──┬──────┬──────────┬────┐│編號│消費時間│消費項目│金額(新│││││臺幣)│├──┼──────┼──────────┼────┤│1│107年5月30日│So-net小額付費│1000元│││23:57:56│││├──┼──────┼──────────┼────┤│2│107年5月31日│So-net小額付費│1000元│││00:13:27│││├──┼──────┼──────────┼────┤│3│107年5月31日│So-net小額付費│1000元│││(聲請書誤繕│││││為107年6月1│││││日)00:18:44│││├──┼──────┼──────────┼────┤│4│107年6月1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4:33:26│││├──┼──────┼──────────┼────┤│5│107年6月1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4:34:32│││├──┼──────┼──────────┼────┤│6│107年6月1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4:34:45│││├──┼──────┼──────────┼────┤│7│107年6月1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4:35:00│││├──┼──────┼──────────┼────┤│8│107年6月1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4:35:36│││├──┼──────┼──────────┼────┤│9│107年6月1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4:35:53│││├──┼──────┼──────────┼────┤│10│107年6月1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4:36:08│││├──┼──────┼──────────┼────┤│11│107年6月1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4:36:23│││├──┼──────┼──────────┼────┤│12│107年6月1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4:36:37│││├──┼──────┼──────────┼────┤│13│107年6月1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4:36:51│││├──┼──────┼──────────┼────┤│14│107年6月1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4:37:06│││├──┼──────┼──────────┼────┤│15│107年6月1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4:37:19│││├──┼──────┼──────────┼────┤│16│107年6月1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4:37:33│││├──┼──────┼──────────┼────┤│17│107年6月1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4:37:46│││├──┼──────┼──────────┼────┤│18│107年6月1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300元│││14:38:01│││├──┼──────┼──────────┼────┤│19│107年6月1日│iTunesStore商店消費│510元│││14:39:32│││├──┴──────┴──────────┴────┤│總計:80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