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9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曹訓察
被   告  李曼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三時行
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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