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調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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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黃茂卿
代 理 人  吳聰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之必備程式;又原告
  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名字
  ,揆諸前開說明,定期間命原告具狀補正被告之名字及現在
  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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