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保險小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保險小字第1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鈺娟
被上訴人
即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訴訟代理人 林彤 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