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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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4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淑惠 律師即 葉丁和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985元【即原告主張得受分配之金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洪凌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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