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4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淑惠 律師即 葉丁和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985元【即原告主張得受分配之金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