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96號聲請人 奕慶 防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奕慶防災工│華南商業銀│95年10月15日│5,250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西三重││││││││分行│││││├───┼─────┼─────┼──────┼─────┼─────┼──┤│002│奕慶防災工│華南商業銀│95年11月15日│24,900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西三重││││││││分行│││││├───┼─────┼─────┼──────┼─────┼─────┼──┤│003│奕慶防災工│華南商業銀│95年10月15日│2,030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西三重││││││││分行│││││├───┼─────┼─────┼──────┼─────┼─────┼──┤│004│奕慶防災工│華南商業銀│95年10月15日│9,900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西三重││││││││分行│││││├───┼─────┼─────┼──────┼─────┼─────┼──┤│005│奕慶防災工│華南商業銀│95年10月15日│5,770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西三重││││││││分行│││││├───┼─────┼─────┼──────┼─────┼─────┼──┤│006│奕慶防災工│華南商業銀│95年11月15日│15,450元│0000000││││業股份有限│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公司西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