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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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16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毒偵字第一二0三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認罪,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吸食器壹個沒收。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執行完畢後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八五0九號、第一二0一九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八十八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成效經評定為合格,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九十年一月五日期滿未經撤銷停止戒治,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其後又於九十五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0一九號、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三二八號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嗣經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一月,於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縮短刑期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復另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某時,在臺北縣板橋市○○○路一之八號十四樓居所,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用火燒烤成煙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下午五時十分許,甲○○在停放於臺北縣新莊市○○路○段與思源路口前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為警查獲,並在該車內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七包、安非他命二十六包及非屬甲○○所有之吸食器一個、分裝袋二十個。經甲○○帶同警方前往其上開居所並同意警方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第二級毒品大麻三小包(毛重十九點三公克,其涉犯持有大麻罪嫌另由檢察官偵辦)、其所有供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所用之吸食器一個,以及與本案無涉之攪拌器一臺。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為警查獲時,經採集其尿液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之陽性反應,此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一件在卷可稽,復有被告甲○○所有之吸食器一個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被告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同時置於吸食器內以火燒烤成煙吸食,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公訴人認被告之行為乃數罪應予併罰,尚有未洽。被告甲○○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科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狀況,且前已有施用毒品紀錄,竟又為本件犯行,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力薄弱,並考量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所生危害非鉅,暨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扣案吸食器一個(在被告甲○○上開居所所查獲之吸食器)係被告甲○○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海洛因七包、安非他命二十六包、吸食器一個、分裝袋二十個,均為被告甲○○否認為其所有之物,且上開海洛因、安非他命查獲時係在同時遭查獲之 黃國民 (另由檢察官偵辦)持有中,尚難遽認係被告甲○○所有或與其上開施用毒品之犯行有關,爰不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連思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連育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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