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 竹東 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雅婷
相 對 人 胡博翔
劉慧琪
上列當事人間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
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09條第1前段分定
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訴訟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有管轄權
之法院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係就其所提起之本院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6號損
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所提起之本院10
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並無管轄權,業
經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據此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亦無管轄權,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8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