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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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何啟熏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各自民國玖拾壹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兆飛
法官王美玲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