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大發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霞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 律師
被 告 邱桂香
被 告 伍再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0月19日下午4時5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