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士簡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以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速偵字第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以芩竊盜,處拘役壹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2行「厲台五路」,更正為「新台五路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