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補字第67號
原 告 台灣鉅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寬
原告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 劉徐秀 滿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9,500元,
應徵收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3,800元
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