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小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小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曾政鵬
相 對 人 日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哲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日陞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以為釋明,依聲請人之書狀記載及所提證據,亦非顯無
勝訴之望,是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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