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8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建興
孫永州
被 告 邱聰智
張麗 同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7月26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被告 張麗同 應提出被告邱聰智積欠款項一百餘萬元
及雙方約定以系爭不動產抵償之證明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