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小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小字第319號
原   告  傅世豪
被   告  王勤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七日
辯論終結,定同年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
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再開
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