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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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清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債務人 蔡沅鋐 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1日
書記官鄭夙惠附表:
㈠聲請人全戶之戶籍謄本、與受扶養人 蔡吳玉鈴 及全部扶養人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㈡受扶養人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並需提出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補登完成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並請說明受扶養人之全部扶養義務人為何?親屬關係?全體扶養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㈢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
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需註記標示款項名稱)、補助款申請書函。
㈣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名稱、種類
?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現存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數額?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㈤聲請人之金融帳戶所載於民國110年5月17日領取新台幣40萬元
之用途?㈥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㈦聲請人除本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2號認可更生方案裁定所
列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㈧以上資料請以標籤紙分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