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17號
聲請人 陳真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許裕昌 間聲請判決無效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聲請人主張本院111年度六簡字第14號判決無效,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3,200元(同前案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