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橋補字第821號原告 趙嘉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春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橋頭簡易庭法官蔡凌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