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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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925號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均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調解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依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可知相對人乙○○(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0年00月0日出生)係未成年人,故聲請人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申請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提出更正後之調解聲請狀,併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