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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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231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惠萍

被告 林春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目前借款本金欄「1,44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4,44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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