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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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231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張惠萍
被告 林春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目前借款本金欄「1,44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4,44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