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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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事聲字第12號
抗告人 方建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