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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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事聲字第12號

抗告人 方建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24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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