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88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游郡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傅敬亦琪 即施
  敬亦琪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050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9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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