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婚字第三七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與被告離婚,其陳述略稱:兩造現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於八十七年四月十日離境迄今,被告返回大陸後即向桂林人民法院提出離婚之訴,經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以象民初字第五七八號民事判決准予離婚在案,茲因原告不諳規定,未持上開離婚判決至大陸當地公證處公證,致未能辦理戶籍離婚登記,惟兩造既已分居逾六年以上,被告並已在大陸提起離婚之訴獲准,婚姻已生破綻,請求准予離婚,為此提起本訴等語。
二、查本件原告前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已就此項法律關係,對於被告提起離婚之訴(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六八九號),現在本院繫屬中。
三、原告就同一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依民事訴訟法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陳學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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