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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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30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六九號),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扣案之一對二型DVD燒錄機壹臺、一對一型VCD燒錄機貳臺、ADSL數據機壹臺、中華郵政國內郵件包裹託運單壹佰拾壹張、宅急便收據拾捌張,及如附表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共叁佰陸拾貳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所示影音著作物均係如附表所示公司分別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竟基於意圖銷售之概括犯意,先在網路上以每片新臺幣(下同)十五元至二十元不等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盜版影音光碟母片,或在光碟出租店以每套五百元價格租得正版影音光碟母片後,未經附表所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即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底某日起至同年四月三十日止,在臺中縣太平市○○○路○○○巷○號二樓其住處內,利用其所有之一對二型DVD燒錄器及一對一型VCD燒錄器,以將上開購得或租得之影音光碟母片中之內容燒錄重製於空白光碟之方法,連續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片後,即在「樂多市場」拍賣網站(roodo.
com)上以「yilin2005」帳號張貼以每套三百五十元至五百元不等之價格販賣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片之訊息,並以其所有之[email protected]電子郵件信箱與有意購買之不特定人聯絡購買之片名、數量及訂購方式,復約定由購買之不特定人將貨款匯入甲○○所有之郵局帳戶內(帳號:00000000000000號),甲○○再利用不知情之已成年郵政人員或貨運人員寄送不特定人所訂購之盜版光碟片,而侵害附表所示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於九十四年五月一日中午十二時許,在上揭住處內為警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意圖銷售而重製盜版影音光碟片所用及所得之一對二型DVD燒錄機一臺、一對一型VCD燒錄機二臺、ADSL數據機一臺、中華郵政國內郵件包裹託運單一百十一張、宅急便收據十八張,及如附表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共三百六十二片等物。
二、案經華亞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光碟片亦經告訴代理人 李建隆 鑑識,確屬侵害華亞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權之盜版影音光碟片,有告訴代理人出具之鑑識證明書一份在卷可參,並有「樂多市場」拍賣網站被告個人店舖網頁列印資料一份、被告所有之前開郵局帳戶存簿內頁影本六紙附卷可稽,復有一對二型DVD燒錄機一臺、一對一型VCD燒錄機二臺、ADSL數據機一臺、中華郵政國內郵件包裹託運單一百十一張、宅急便收據十八張,及如附表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共三百六十二片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被告擅自重製他人視聽著作於光碟復散布及持有光碟重製物,散布及持有重製物之低度行為,為意圖銷售而重製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人認被告散布光碟重製物部分又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之一第三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嫌,實有誤會,惟公訴認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公訴人雖僅就被告重製如附表編號一、二、五、八、十、十一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為起訴,然如附表編號三、四、六、七、九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亦為被告所重製,公訴人漏未論列,惟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與公訴人已起訴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判,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為圖厚利,而重製及販售盜版光碟片牟利,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危害我國國際形象非淺,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所得,及犯後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被告於本院坦承犯行,且已與華亞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有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按,顯見被告深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戒慎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其所受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四、扣案之一對二型DVD燒錄機一臺、一對一型VCD燒錄機二臺、ADSL數據機一臺、中華郵政國內郵件包裹託運單一百十一張、宅急便收據十八張,均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共三百六十二片,則為被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均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明在卷,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楊慶亮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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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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